為切實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大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質,全力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情況,我廳制定了《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提升建筑品質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21 年6 月13 日前將建議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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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提升建筑品質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5月28日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提升建筑品質
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實施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建質規〔2020〕9號)和《關于印發<2021年度建筑業管理工作要點>的通知》(黔建建字〔2021〕44號)等文件精神,切實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質量責任,大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質,全力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以下實施意見。
一、嚴格落實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對因工程質量給工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依法組織建設,全面履行管理職責,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
(一)建立健全項目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建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質量主管等管理人員,明確其質量責任和崗位資格要求。項目負責人、質量主管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或工程建設類中級及以上職稱,具有相關項目管理工作經驗。建設單位不具備管理條件的,可聘用專業機構或人員,也可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項目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提供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二)全面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按規定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質量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對工程項目的建設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終身責任。
(三)依法依規履行建設程序。建設單位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依法依規辦理施工圖審查、質量監督及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等手續。禁止以各種名義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或擅自簡化建設程序,禁止未取得施工許可等建設手續開工建設,禁止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違規開工建設,禁止未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四)依法執行工程發包承包制。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工程發包承包法規制度,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檢測或監測,并在與以上單位簽訂的合同中,約定雙方的工程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肢解發包工程、違規指定分包單位,不得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包工程,不得迫使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合同”。一個單位工程的基礎、主體分部必須在同一施工標段,由同一施工單位承包。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情況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鼓勵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五)科學合理確定工期和造價。建設單位應當合理確定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保障合理工程造價,嚴禁盲目趕工期、搶進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參建單位簡化工序、降低質量標準。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施工合同工期應當符合相應的工期定額要求。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已確定的合理工期,確需調整工期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周邊環境的技術措施和方案,調整工期時,應相應調整相關費用。因極端惡劣天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氣、重大活動保障等原因停工的,應給予合理的工期補償,造成損失和費用增加的,發包承包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合理分擔。因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等原因,需要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調整。
(六)保障工程建設資金。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資金安排不能滿足施工需求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七)開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應貫徹落實《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貴州省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號),按照文件要求開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預付工程款,工程價款結算應當按合同約定辦理。
(八)大力支持項目質量創優。建設單位應鼓勵和支持工程項目相關參建單位爭創“中國質量獎”“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綠色建筑創新獎”“黃果樹杯優質工程”“省建筑工程優質質量結構工程”“優秀勘察設計獎”等有關工程質量、品質示范、綠色示范方面的優質工程獎項,著力打造貴州省工程質量品牌。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約定創優目標、各方責任、獎勵標準等內容,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創優目標的,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獎勵標準予以兌現,落實優質優價政策。
(九)積極推行綠色建造方式。建設單位應積極響應國家政策,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核心,通過智能建造與新型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推廣裝配式建筑,加大綠色建材應用,建設高品質綠色建筑,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鼓勵和支持建設項目綠色施工,積極推廣“智慧工地”建設,推動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數據、移動互聯、云計算、物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集成應用,通過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不斷提升建筑質量和品質。
二、嚴格落實項目實施階段建設單位質量管理責任
(十)嚴格設計質量管理。堅持“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觀形象,嚴控造型奇特古怪的建筑和明顯不利抗震的不規則結構體系。要加強住宅設計管理,科學設計住宅戶型,落實建筑抗震、消防、綠色節能等設計要求,增強安全性、實用性、宜居性,提升住區環境質量。禁止以“優化設計”名義變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與設計單位約定可能降低工程質量的內容。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在裝修過程中,不得違反有關規定,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十一)嚴格履行施工圖審查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審查機構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同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進行修改,涉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應當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暗示或強迫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進行施工。
(十二)嚴格落實建筑材料供應責任。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必須符合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有產品合格證明,同時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施工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裝配式建筑構配件、建筑材料和設備或指定其生產廠、供應商,不得強行向施工單位提供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對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應當按照規定委托監理單位進行駐廠(場)監造,督促監理單位對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產過程進行檢查和監督。對預拌混凝土應加強使用過程質量管理,保證合理工期和造價,不得直接采購預拌混凝土或指定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并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混凝土源頭管控,必要時可委托監理單位對與本項目有關的預拌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設計、生產過程、運輸等環節實施延伸監理。
(十三)嚴格履行過程質量管理職責。建設單位應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項目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和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并督促參建單位按照《貴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導則》和《貴州省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導則、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制度和樣板引路等相關質量管理制度,加強過程質量管理,建立問題臺賬,督促相關單位和人員及時整改發現的質量問題,落實閉環管理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當同一項目不同標段由同一施工單位施工,項目部應分別配置施工管理人員。同時要加強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安全負責人以及總監理工程師、項目監理工程師等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等情況的檢查,發現有關人員到崗、履職等情況不符合規定或者存在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情形,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行使處置權,并按有關規定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四)嚴格工程質量檢測。建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開展工程質量檢測,委托的檢測單位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要求,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建設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費用,不得將檢測費用轉嫁給施工單位或其它單位。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發現檢測機構有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十五)嚴格落實工程竣工驗收責任。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按規定程序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提前 7 個工作日將驗收時間、地點、驗收組名單等信息書面通知負責監督該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竣工驗收時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嚴禁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竣工永久性標識牌,公示工程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并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強化質量主體責任的追溯。
(十六)嚴格工程竣工資料管理。建設單位應建立工程資料管理制度,加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管理,督促項目勘察、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參建各方主體按工程資料的編制要求編制歸檔,并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參建各方歸檔的工程資料,對各單位匯總的資料進行驗收,使其完整、準確。建設單位工程資料歸檔保存期限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及工程維護、修繕、改造、加固的需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按規定及時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相關檔案資料。
三、重點加強住宅工程建設單位質量責任
(十七)加強住宅分戶驗收制度落實。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監理、物業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有條件的可邀請業主代表參加住宅分戶驗收,分戶驗收合格后方可組織竣工驗收。
(十八)加強質量信息公開公示。住宅工程建設單位應結合項目實際,在施工現場或銷售場地顯著位置處,以櫥窗、媒體播放等形式,對質量信息內容予以公示,有條件的也可以借助網絡媒體。住宅工程開工前,應公開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工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綠色建筑及建筑節能、主要建筑材料、參建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等信息。建設過程中,應公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等記錄;交付使用前,應公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質量保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鼓勵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組織業主開放日活動。
(十九)加強工程質量與房屋預售聯動管理。因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質量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安全問題被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責令全面停工的住宅工程,有關部門應暫停其項目預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待批準復工后方可恢復。
(二十)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管理。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設計導則,明確室內面積標準、層高、裝修標準、綠化景觀等內容,探索建立標準化設計制度,突出住宅宜居屬性。政府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應完善建設管理模式,帶頭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全過程工程咨詢。依法限制有嚴重違約失信記錄的建設單位參與建設。
(二十一)加強質量保修責任履行。建設單位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建立質量回訪、質量維修制度和投訴、糾紛協調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鼓勵有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工程項目投保工程質量保險。
(二十二)加強保修責任承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在其發生注銷情形下,由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質量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供企業注銷后開發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承接說明材料,明確公司注銷后承接該項目質量保修責任主體。
四、強化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
(二十三)健全監管機制。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重要意義,結合工程質量品質提升等工作,建立健全建設單位落實首要責任監管機制,加大政府監管力度,強化信用管理和責任追究,切實激發建設單位主動關心質量、追求質量、創造質量的內生動力,將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實到每個項目,落實到工程建設全過程,確保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到實處。
(二十四)強化監督檢查。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首要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日常巡查,實施差別化監管,對質量責任落實不到位、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設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對其建設項目的檢查頻次和力度,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堅決責令停工整改,整改報告經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的涉及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和整改情況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十五)強化信用管理。加快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質量信用信息歸集,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抽查檢查、質量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并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等實現數據共享和交換。充分運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手段,加大對守信建設單位的政策支持和失信建設單位的聯合懲戒力度,營造“一處失信,處處受罰”的良好信用環境。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發現建設單位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的建設單位,在其工程項目審批時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度。
(二十六)強化責任追究。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對建設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二十七)強化宣傳引導。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輿論宣傳引導,加大對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制落實要求的宣傳報道,并及時總結經驗做法,督促建設單位切實將工程質量首要責任落到實處,努力營造全社會參與支持、齊抓共管、共同重視質量的良好局面和社會輿論氛圍,全力推進建筑工程品質提升工作。
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措施。在貫徹落實過程中如有好的經驗、做法及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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